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通知 厦建建〔2005〕93号

来源:厦门建筑信息网 2008-08-21 15:42:10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工主体和用人单位

建筑行业的用工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行业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建筑务工人员形成聘用、招用、雇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或有关单位。

用工主体应强化发包约束。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或其项目部的劳务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分包队伍及人员履约情况检查记录,定期对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及时指导劳务工程分包人改进管理,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

企业的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务工人员。严禁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以项目部名义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或把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属违法分包。违法分包的,其施工现场所用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仍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在该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内施工的务工人员,用人主体为专业承包企业;在该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外施工的务工人员,用人单位为总承包企业。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在该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务工人员,用人主体为劳务分包企业;在该分包范围外施工的务工人员,用人主体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二、劳动合同的管理

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务工人员时,必须依法由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项目部名义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不得允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规定与务工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三、务工人员的管理

1、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企业招工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和措施,监督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企业的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工资发放前三天,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确认双方无异议后交项目经理或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审查,经审查签字后由公司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签名领取工资,不得代领工资。

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时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以上要求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不得将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包工头)。

各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各类投诉。

2、落实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使用企业自有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总数超过500名以上时,应设置2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200至500名时,应设置1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200名以下时,应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劳务分包企业其所属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置1名以上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指定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我市统一的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台帐务工人员管理台帐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存档,一份由项目部存档,一份由施工现场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留存。

工程项目无劳务作业分包的,由项目部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务工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须经项目经理审核并签字。

工程项目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务工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须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审核并存档。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出勤情况,每月对其报送的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检查、核实,并及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企业对存在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施工班组及务工人员进行处理的,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执行,且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务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从事技术工种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原已经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按规定换发《职业资格证书》,但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

为便于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企业必须发给工作证,工作证上必须载明姓名、工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

四、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从今年开始,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录用手续办理、工资发放、持证上岗等劳动用工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我局将加大奖惩力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务工人员管理台帐等情况,将进行批评教育;对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建筑业企业,将给予通报表扬;对于企业和项目经理等违反建筑劳务分包和企业用工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查实,一律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开曝光。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因出现工资问题围堵马路或务工人员威胁跳楼的施工企业,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和企业改制中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要求(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2002〕008号),由我局视情节暂停其一定时期内参与工程投标或承建资格。

有关奖惩情况由各监管机构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安信用监管系统”上进行记录和内部公示。对企业违法用工,劳动保障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发生建筑业务工人员围堵主要交通要道、政府机关和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属本地企业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属外地进厦施工企业的,清出厦门建筑市场。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文件日期: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业 劳动用工 行为规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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