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质量与安全月活动的通知厦建工〔2005〕126号

来源:厦门建筑信息网 2008-08-21 15:42:08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建材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为提高建设系统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质量与安全意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按时竣工,实现我市经济建设跨跃式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布置要求,我局将于2005年11月1日--30日在我市建设系统全面开展以“比质量,比安全,确保项目按时完工”为主题的“质量与安全月”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建设系统“质量与安全月”活动的领导工作,我局成立“质量与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黄诗福局长,副组长:白玉渊副局长、林树枝副局长,成员:董学智、洪国川、吴振志、张健全、陈科荣、余江河、王权民、李红、许国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各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月”活动。


    我市建设系统“质量与安全月”活动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重点办、建筑行业协会及其质量、安全、检测专业委员会,监理、装饰、勘察设计、建材等相关协会,"建工人意险" 代理机构及承保公司积极配合开展相关活动。


    二、广泛宣传教育。全市建设系统各行各业要积极开展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全国、全省及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重点的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强化建筑从业人员质量与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施工管理,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理念,促进建设系统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升,尤其是各项目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要面向基层单位和人员较多的生活生产场所、施工项目、在建工地大力宣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知识,努力营造建设系统遵章守法、关爱生命,注重质量的和谐氛围,营造祥和、安定、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检查评比。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以“质量与安全月”活动为契机,夯实企业管理基础,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足管理人员。要结合本单位工程实际积极开展以企业、项目、班组为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活动,重点检查落实施工现场质检员、安全员配备管理和工作质量情况。特别是对易产生建筑通病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目前事故频发的临边洞口、竹脚手架、模板支撑、深基坑和井字架、塔吊拆装等部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严格的质量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坚决的措施予以整改。对前期准备和组织计划不足事项,要专题研究,并制定完善措施。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造价站、审图所应分别组织若干个专项整治检查组,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专项整治检查。重点检查项目为:三园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软件园二期、翔安火炬园)、高教园区(华大、厦大、集大、理工学院等)、文体卫项目(艺术中心、嘉庚体育馆、工人体育馆、中医院、中山医院)等重点建设项目。检查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建材设备,以及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砼生产等单位的资质、保证体系、人员履职、合同履行、工程款到位、支付、文明施工费投入情况,其中重点检查建材设备、工程实体、保证体系人员履职、制度落实情况。    


(三)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针对当前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辖区及监管范围和本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要充分调动各单位和现场施工人员广泛参与以“比质量,比安全,确保项目按时完工”为主题的“质量与安全月”活动。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前段创建工作经验,通过组织召开文明工地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积极推进文明工地创建和工程创优、安全达标工作。


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开展自检自评和互检互评活动,通过开展评比创优活动鼓励先进,并建立奖优酬先制度。


 


四、认真落实整改。在“质量与安全月”活动期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复查和隐患项目的整改落实工作,包括复查今年以来省、市质量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各区建设局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


各单位应将组织开展“质量与安全月”活动情况和相关整改工作情况于11月28日前报送施工项目监督机构(市、区监督站)。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及时收集“质量与安全月”活动情况,并于11月29日前将汇总总结报送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人:张清辉,郭加苜电话:2201637,传真:2205636,电子信箱:zqhzzz@163.com。


附件:1.“质量与安全月”活动宣传口号


2.“质量与安全月”活动计划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质量与安全  开展活动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府办、安委会、安监局、总工会、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局、招标办、造价站,各相关单位、各


相关协会(专业委员会)、本局相关处室。存档(2)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5年11月3日印发


附件1:


“质量与安全月”活动宣传口号:


1、比质量,比安全,保工期。


2、创建文明工地,构建和谐社会。


3、质量在我手中,项目在我心中。


4、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5、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6、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平安。


7、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8、工程质量,企业生命。


9、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10、落实责任,保证质量。


11、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12、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