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来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08-08-19 16:35:04
陕建监总发(2006)009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我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相关科室根据其职能搞好业务协调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工作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制定本程序。
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二条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复印件):
1、经规划、消防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
2、勘察单位资质证书;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6、中标通知书;
7、施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三条  资料由经办人员核查,质量科科长审查后,经主管领导审核,报站长审批,监督费缴纳齐全后,签发监督通知书。
三、工程质量监督准备工作
第四条  质量科将根据工程地点安排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应明确责任监督员,在2个工作日内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并根据工程特点及相关技术要求,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方案。
第五条  对重大工程项目应由质量科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站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核查各参建单位主体资格和相关行为资料,并向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计划方案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施工过程巡回监督和定期检查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防水、保温、节能、水电设备安装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有违反标准、规范的行为,应发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如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科和安全科;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5)对地基验槽和工程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核查;  
(6)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
五、处罚程序
第十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或隐患时,拟采取局部暂停施工或通报批评等措施时,应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拟采取行政处罚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六、地基验槽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第十二条  地基验槽前应由监督小组对相关实体及资料进行审查,满足验收条件后签署意见报质量科,由质量科负责通知总工办组织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验收前,应由监督小组对分部工程实体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满足验收条件后在《分部工程验收通知书》(附件1)上签署意见报质量科,经质量科核实后,由主管领导负责,质量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监督。
第十四条  在实施验收监督过程中,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七、竣工工程验收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应由监督小组对工程实体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满足条件;对满足验收条件的工程,由监督小组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填写《竣工验收通知书》(附件2)报质量科。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前,应由质量科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经工程总监确认整改后,返还质量科。资料审查员在《竣工验收通知书》签署审查意见,经质量科长审核,站长(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确定时间进行验收监督。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时间确定后,由主管领导负责,质量科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监督。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经监理单位在整改反馈单上签字后,送质量科存档,方可通过验收;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陕建监总[2003]37号)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送达质量科5个工作日内,由监督人员写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质量科长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登记。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