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副厅长翁玉耀日前带领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到福州市建设局调研。在听取福州市建设局工程招投标工作情况汇报后,肯定了福州市建设局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的方式和措施,以及有形建筑市场制度建设和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等经验,要求全省学习借鉴福州市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从机制上防止工程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的发生。
福州市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主要措施有:一、规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除了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可设置一项投标人类似工程经验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外,其他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不得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经验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二、规范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三、规范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废标条款不得超出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省政府68号令第十八条以及市政府26号令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四、规范资格审查中有关原件核对的做法。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人携带有关资料的原件备查,但不得将原件核对作为强制性的评审程序。五、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福州市政府颁发了《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行为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六、规范施工招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的设置。除拟派项目经理外,招标项目对其他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有要求的,只能作为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七、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将招标文件予以公示。八、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见证制度。国有投资项目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按照福州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除了招投标监督机构参与监督外,由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九、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登记,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公示一年。(厅建筑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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