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厅长林坚飞对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提三点意见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2008-08-15 15:54:24

  4月27日,省建设厅召开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电视电话会议,省建设厅厅长林坚飞提出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物权法》对建设行业的影响
  中央和省里高度重视《物权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物权法》颁布后,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学习中心组学习,强调指出: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省委卢展工书记在省委常委会传达全国“两会”精神、黄小晶省长在省政府今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对全省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作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认真抓好《物权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建设行业民生性强,行业工作诸多方面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建设行业改革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近一个多月来,省厅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开通的《物权法》在线咨询栏目,接到不少关于房屋登记、物业管理、车位车库归属等涉及《物权法》的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何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好行使行政权力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关系,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物权法》对建设行业的影响,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好《物权法》。要注意克服以下思想倾向:一是强调工作忙,不重视《物权法》的学习贯彻;二是对实施《物权法》抱有畏难情绪;三是消极等待、观望。大家应当看到,《物权法》不会因为我们畏难而不实施,不重视或者等待、观望只会造成工作被动。《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顺应时代潮流,正视困难、积极应对,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
  二、要积极应对《物权法》的颁布实施
  一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学好《物权法》是实施《物权法》的基础和前提,当务之急必须抓好学习。学习《物权法》绝不能等同于一般法律学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体干部必须强调“人人过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研究《物权法》,起表率作用,带动机关(单位)全体干部学习;要组织好受行政执法委托直属单位干部的学习和行业协会学习。学习《物权法》要与省情、与行业实际、与本职工作、与当前情况相结合,按照“急用先学,学以致用”的原则,从履行职责出发,认真学习《物权法》中涉及本部门、本岗位工作的规定,特别是房屋拆迁、产权登记、物业管理、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学深学透,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取得学习实效。学习《物权法》要注意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相结合,这三部法律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读的“工具书”。要结合学习,认真研究行使行政权力与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关系,实施《物权法》与推进建设行业改革发展的关系,尽快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物权法》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省厅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开辟的专栏、本地区新闻媒体以及政务信息网开展宣传,并主动与当地主要媒体联合开展各种类型的主题活动。要借助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进一步宣传行业,树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真诚关注民生的良好形象。
  二要切实转变观念。要适应《物权法》颁布施行,观念转变很重要。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影响,在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公权大于私权”和“无所不管”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没有考虑公权和私权还有界限。《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改变了传统的“先公后私”观念,凸显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平等保护,还要求私人财产权之间的平等保护。建设行业有多个领域涉及私人财产权利问题,包括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房产登记、物业管理、建筑施工等,如何平等保护各方主体的财产权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照《物权法》认真研究。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树立对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新物权观念,增强尊重和善待老百姓财产权利的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好行使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关系,做到依法履行职责与维护群众财产权利的统一,促进发展与构建和谐的统一。
  三要转变管理方式。这些年来,各地在推进依法行政、职能转变过程中,积极探索包括信用建设、靠前服务、差异化监管等管理办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看,我们的管理方式还是粗放的,大量的行业管理工作还是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新形势下,我们的管理方式如何适应,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否则,我们将无法适应工作。随着《物权法》的深入实施,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意识将日益增强,可以预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将会大量增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各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强化合理行政意识。《物权法》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对建设行行业管理提出了许多问题,比如,我们的管理工作如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有的财产?拆迁管理中如何平等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权利?房产登记中如何平等保护房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物业管理中如何平等保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权利?规划许可中如何平等保护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平衡这些利益关系,都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各方主体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不断深化认识,尽快转变管理方式,从粗放式管理逐步转变到精细化管理上来,总的来说,就是要依法办事,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依照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办事,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取得好的管理效果。
  三、要认真开展《物权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物权法》颁布后,省建设厅党组十分关注、认真组织开展《物权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成立了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班子,依托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推进《物权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制定了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工作方案;厅中心组、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共进行了四次专题学习;为推进全系统学习宣传《物权法》,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的通知》,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开辟“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专栏”,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为推动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学习《物权法》,省厅将于5月底组织《物权法》知识考试,并公布考试成绩。下一阶段,省厅还将着手做以下几件事:一是组织学习研讨。5月份起,分期分批举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及业务骨干学习研讨班,学习研讨内容包括《物权法》立法精神、涉及建设行业的主要规定、需要完善的制度措施等,并组织考试。学习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件管理的重要依据。7月份起,省厅将分类组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单位、房地产中介机构学习研讨和培训,促进《物权法》在全行业的贯彻实施。二是研究贯彻意见。分行业组织贯彻实施《物权法》研讨,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三是清理相关文件和文本。着手对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省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本进行修订。四是组织学习竞赛活动。在9月份通过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举办全系统《物权法》知识竞赛。
  《物权法》10月1日起实施,离现在不到半年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大量的实施前准备工作要做,时间紧迫。各地要把做好《物权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着力抓好、抓实。为此,省建设厅党组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参照省厅模式,成立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要深入学习宣传。要配合省厅举办的学习研讨班,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参加学习研讨人员的组织工作。为保证学习研讨实效,欢迎各地向省厅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没有列入省厅统一组织学习研讨范围的其他人员,由各地自行组织进行轮训和考试,这项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要组织好全系统《物权法》知识竞赛的参赛工作。要借助各类媒体宣传本地区、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情况,与媒体联合开展各种类型的主题活动,把宣传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三要研讨贯彻意见。按照省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的通知》要求,分不同行业,对照《物权法》,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和改进措施,这项工作要在10月1日前完成。各地要与省厅联动,做好衔接,并按照《通知》要求,将贯彻措施建议及时上报省厅。
  四要清理完善规定。一是要对本部门出台的与《物权法》不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文书、文本进行清理;二是要制定出台《物权法》实施的配套制度,如房屋产权登记簿管理办法、预先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办法、拆迁管理制度、规划变更审批程序规定等及相关示范文本。这些工作也要在10月1日前完成。
五要加强法制机构。设区市要进一步配强法制机构,尽可能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县(市)未设法制机构的,要争取尽快配备;确实无法配备的,也一定要有专人负责。要完善法制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为领导参谋、助手、法律顾问和合法性监督作用,适应《物权法》的实施。(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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