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安罚[2008]26号)

来源:广东建设信息网 2008-08-15 15:51:28

粤建安罚[2008]26号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由你公司承建的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3号线3106标工程,于今年4月1日发生1起死亡3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我厅于2008年4月7日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4月10日送达你公司。在4月14日收到你公司的陈述材料和检讨书后,我厅又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0天的行政处罚。请将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正副本于今年5月5日前交回我厅安全管理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我厅将组织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5月5日至7月1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许欣毅,联系电话:8313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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