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实行管理、办案、审案相分离,保证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成立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委员会(简称“案审委”),下设案件审理中心(为常设机构),负责审理案件。 案审委负责审议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审理中心负责审理对公民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是重新明确职责。直属大队(一线执法队员)负责巡查、当场取证和暂扣车辆或工具、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及时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照规定时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询问、调查和制作笔录,之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送案件审理中心审理。案件审理中心收到行政执法案件后,进行调查(含询问笔录,必要时重新到现场检查与勘验)、审理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四是对经办案件未按规定及时报备、送达或擅自作出处罚的,第一次对责任人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对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予以诫勉教育,第三次对责任人予以离岗培训、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予以效能告诫。(福州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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