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来源:广东人事厅网站 2008-08-14 15:44:45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2002年1月15日发 粤委发[2002]5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机构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省委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机构改革已完成,市县乡镇机构改革正稳步推进。但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有的甚至擅自增设机构、扩大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了防止机构编制重新膨胀,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机构名称、规格、层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不得擅自更改,部门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不得自行调整。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或扩大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从现在起原则上冻结机构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各部门不再增设行政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严格控制机构升格、增加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设立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职能调整、任务增加的部门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地方,不增加机构或编制,由各地各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财政核拨或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对实行收支两条线、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对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三、完善机构编制工作机制。坚决执行《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坚持机构编制集中审批制度,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机构和编制的职能,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在同级党委、政府,具体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理。凡机构编制事宜,必须归口机构编制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机构编制部门行文生效。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体领导制度,机构编制重大事项要坚持集体讨论,召开编委会议或报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各级编办要充分发挥在控制机构编制中的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四、严禁部门干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上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工作,不得利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等手段,要求下级设置上下对口的机构和配备编制,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和配备编制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都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在下发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已经作出的,必须清理和撤销。有关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负责,并行文纠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经常性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切实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机构编制的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