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东人事厅网站 2008-08-14 15:44:38
(广东省人事厅2001年10月11日发 粤人发[2001]219号)
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吸引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环境,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8号)的有关规定,下放管理权限,简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凡从省外引进调入我省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资格的审核确认,市县的,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负责,不再报我厅核准。省直单位(含在我厅设立人事管理户口的单位)的,仍按原程序办理。
二、各市在审核确认高级资格时,应严格执行粤人职[1998]18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自定政策,自行其事。
三、对经审核确认的高级资格,各市应提交如下材料,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一)、《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登记册》表一式两份。
(二)、高级资格人员大一寸近期黑白免冠相片一张,并交证件工本费。
(三)、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资料软盘一张,或发电子邮件至:gdszgb@163.com,gdszgb@21cn.com,gdszgb@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