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四项措施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来源:工程造价信息网 2008-08-14 11: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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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四项措施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东莞市采取四项措施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是实行投标人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成立由建设、经贸、水利、交通、监察部门和专家组成的东莞市政府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集中组织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东莞市投标人资格名录》,招标人在单项建设工程中不再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
二是规范招标行为。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或一般建设工程,取消技术标评审。
三是实行投标人固定投标员进场投标制度。规定在东莞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一名固定投标员持卡代表本企业在东莞市参加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固定投标员不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是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凡在东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东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由市建设部门记录企业的基本资料、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行为,并在东莞建设网公布,接受社会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