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本月起实施两项制度

来源:工程造价信息网 2008-08-14 11:37:09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本月起实施两项制度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深圳市建筑行业从2005年6月1日起全面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两项制度。 

    从6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凡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投标报名和分包合同备案的施工单位,均应提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及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建筑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参加工程招标投标,不得承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分包合同备案手续;项目经理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鉴于全国各省市核发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进度不太一致,广东省的核发工作还在进行中,还有部分通过审批的企业尚未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方便企业办事,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过渡期间,企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选择以下方式提交证明材料: 

    1.盖有企业法人公章的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建设部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站的公示结果,打印信息页面后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3.证书发放机关的审批完成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上述材料的真实性由提交企业负责,一旦发现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查处。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总包、分包施工企业,主体工程、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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