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排水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山市建设信息网 2017-08-04 10:00:31

市各有关单位、企业:

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为加快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将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排水户配合排水监测机构抽水样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在开井盖抽水样过程中出现的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老旧井盖损坏,由相应排水户自行负责。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企业遵照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日

(联系人:郑建文,电话:88333406)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