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来源:湖北建设信息网 2017-07-12 10:52:3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2017年9月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务必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务必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核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四)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专业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三、申请人应根据通知所要求的时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四、申请人应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延续注册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组织企业申报,严格文件有关要求报送材料。如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湖北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伍桂花 027-68873430

省厅政务服务大厅(执业资格注册) 申瑾瑾 027-68873416

附件:《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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