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和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7〕148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7〕44号)和《关于做好夏季建筑施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7〕45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和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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