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 |||||||||||||||||||||||||||||||||||||||||||||||||||||||||
粤建价字[2003]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统称本计价依据),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计价依据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1]135号)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3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本计价依据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计价。2003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计价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投标报价也必须遵守本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本计价依据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市不再另行编制、颁发和继续使用当地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规则、定额、价格表、综合价格等各种计价办法和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计价。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是定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办法,是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消耗量标准,以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办法。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计价程序如下:
第九条 定额的组成、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第十条 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计价程序如下:
第十一条 定额计价所称子目基价,是为完成《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之和。 第十二条 定额计价所称价差,是编制时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与《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取定的相应价格之差。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费,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所需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编制人自行计算。编制人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单列设立,专款专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其计价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足够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工程结算时,应按约定或实际计算。 第十五条 规费、税金,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标准。 第十六条 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本办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行政调解处理,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本办法的定额计价办法计价。 第十八条 发包人应将招标文件、工程标书、合同文本及竣工结算等有关资料,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报送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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