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民政厅提出的《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
省民政厅
推行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是党和国家一贯倡导的社会改革,是节约国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仅在0.8亩以下,只及全国人平耕地面积的一半,低于国际规定的最低警戒线标准。全省火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因此,依法制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对加大我省殡葬改革力度,有效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立足基本省情,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节约土地与森林资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及生存环境为目的,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积极推行火葬,加强殡葬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推动我省殡葬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规划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根据不同的地理、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因地制宜,统筹、合理规划殡葬设施。
(二)新建殡葬设施选址要尽可能在城镇规划区外,作为单独选址项目安排用地,不占或少占耕(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实行火葬,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五)坚持抓好现有殡葬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殡葬事业单位设备设施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未来10年的前5年,经济发达的城市应集中完成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改造任务,带动全省殡葬事业的发展。
三、规划方案
(一)交通发达、人口密度较大,且火葬区人口在未来10年内将达到50万人以上,年火化达3000具以上的平坝地区县(市)、交通较发达,人口密度大,未来10年内总人口在80万人以上,且火葬区人口达到50万人,年火化达2500具以上的丘陵地区县(市)原则上应分别按国家二级、国家三级规划兴建一处殡仪馆(火葬场);山区较多、人口少,但城镇人口相对集中,且有较好的交通辐射条件的县(市),可规划一处殡仪馆(火葬场)。
(二)2001年至2010年:全省规划新建殡仪馆(火葬场)7个,殡仪服务站25个,改造、扩建殡仪馆(火葬场)56个;全省建设国家一级殡仪馆8个,二级殡仪馆16个,三级殡仪馆25个,等级殡仪馆占全省殡仪馆总数的68%(见附件2)。
(三)火化率目标:2005年:全省年平均火化率达到45%,火葬区年平均火化率达到80%;2010年:全省年平均火化率超过60%,火葬区年平均火化率实现100%(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见附件1)。
1、2005年:成都、自贡、德阳等市火葬区年火化率力争达到100%;泸州、绵阳、攀枝花、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眉山、资阳等市火葬区年火化率超过80%;其余市年火化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2、2010年:成都、自贡、德阳等市年火化率达到98%,攀枝花、泸州、绵阳、遂宁、内江、眉山、资阳等市年火化率达到60%;其余市年火化率在2005年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各市火葬区年火化率达到100%。
(四)大中城市城区不再新建公墓。提倡移风易俗的少占地或不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
(五)加强土葬管理,治理乱埋乱葬。依法取缔非法公墓。
四、实施措施
(一)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
(二)各级要按照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切实安排年度经费投入。省上每年安排部份资金用于殡葬事业建设和设施的改造。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殡葬事业专项经费的投入,财政、税务、物价、交通、工商、电力、城建等部门应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殡葬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要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法规的配套建设,依法行政。加强殡葬执法检查,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
(四)规范行业管理。各地新建、搬迁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必须服从规划要求,依法报批。殡仪馆、火葬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联办、合资合作兴办。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查处非法从事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坚决取缔利用宗教寺庙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的活动。严禁利用墓(塔)位进行炒买炒卖、回购、传销等非法经营行为。
附件:
1、2001年—2010年全省火化率目标任务(略)
2、四川省殡葬事业10年规划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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