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文件
关于加强工程造价职业培训考试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当前我省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形势,营造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资格认证的良好氛围,根据《职业教育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的规定,决定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职业培训管理和造价员资格认证考试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一)开展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活动的机构必须为经相关部门审批、具备职业培训办学资格的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活动应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二)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以下活动应向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登记备案:
1. 发布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招生广告;
2. 招收工程造价职业培训班学员;
3. 举办工程造价职业培训班。
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接到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以上活动的申请后,调查核实申请单位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备案。
(三)学校和培训机构举办工程造价职业培训班的,应当加强教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 计划并安排好教学场所,保证教学场所符合教学需要;
2. 加强教师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考察教师的教学效果以及学员对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反映,如实记录考察情况,汇总到年度总结中提交给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3. 配备足够管理、服务人员为教学工作服务;
4. 为教师提供必要教具,为学员组织教材和其他教学资料供应。
(四)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工程造价职业培训班的,应向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提交以下资料:
1. 招生计划、教学场地安排计划、师资安排计划、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需用量计划;
2. 招生情况一览表、培训点设置一览表、师资安排一览表、教学资料订购、发放一览表;
3. 教学完成情况月报表;
4. 学员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汇总表;
5. 年度总结。
(五)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对于招生、教学工作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管理。
(一)参与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教学的教师应当受聘于一个培训机构,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与培训机构的聘用合同应报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备案。
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根据对教师个人情况的考查结论以及教师资源的合理调配,建议培训机构聘用或不予聘用,对达到要求的聘用合同予以备案。
(二)参与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教学的教师应当接受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的管理。包括:集训、考察、奖优罚劣等事项。
(三)参与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教学的教师应当加强教育工作和专业工作职业道德修养,注重教学水平和专业理论技能水平的提升。鼓励具有教师和专业技术双资格、多资格的人员加入到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教师队伍中;培训机构应当发现和培养具有高学历的中青年教师和业界骨干参与到工程造价职业培训事业中。
(四)参与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教学的教师应当接受受聘培训机构的管理,在与培训机构协商确定教学时间计划后应合理调整个人时间,不得任意变更授课、教研等时间安排。
(五)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研工作,协调各个培训科目的衔接,共同研究、探讨和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三、培训教材、定额和其他教学资料的管理。
(一)造价员考前培训教学必须按照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规定的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
(二)造价员考前培训教学必须采用合法出版的造价员考试教材以及国家和省批准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严禁向学员提供盗印出版物。
各培训机构、教师因教学需要而自行印发的资料不得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制作成本应计入学费,不得另行销售。
培训机构和教师应当引导和监督学员使用合法出版物,发现学员使用非法盗印出版物的应当制止,并且向有关单位报告。
(三)造价员资格考试中开卷考的科目,允许带入考场的资料严格限定为合法出版的指定教材和计价依据,盗印、复制的资料以及笔记等一律不允许带入考场,不听劝阻强行带入的,取消考试资格。
四、关于造价员资格考试参考人员选择培训班的说明
造价员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应根据自身学历背景以及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造价员考前培训班。参考人员选择参加考前培训班时,应要求办班机构出示该培训班当年经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备案的证明文件,对于不能出示备案证明文件的,不要轻信报名,以免上当受骗。
五、监督检查。
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培训机构及其举办的工程造价职业培训教学点进行检查。检查将深入到教室中,对于教师到位情况、学员考勤、教学资料使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学员反映等各方面做详细调查,检查结果将做记录,作为奖优罚劣,以及核准培训机构工程造价职业培训登记备案和教师聘用合同登记备案的依据。
各考前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参考学员的考场纪律教育,参考学员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将联合厅机关有关部门,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为广大参考人员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考试环境。
附件:工程造价职业培训办学备案登记表
云南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工程造价职业培训办学备案登记表
登记年度: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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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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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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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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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学资格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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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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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职业培训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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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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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职业培训类别(1. 造价员考前培训;2. 造价师考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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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计划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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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计划开办培训班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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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计划聘用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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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开办培训班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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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招生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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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聘用教师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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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计划承担课程及学时 |
教师本人确认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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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盖章
续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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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教学资料订购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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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资料名称 |
计划订购数量(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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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文件(备案稿)、广告文案作为附件提交 | |
培训机构盖章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