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工程设备监理招投标监管工作纳入本市建设工程管理流程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0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促进本市工程设备监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促进本市工程设备监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对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自2006年2月1日起,将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投标的监管工作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理流程之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实施工程设备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实施监理。凡属于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建设工程报建受理部门,应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对按规定应当实施工程设备监理的项目,告知报建单位有关工程设备监理及招投标需办理事项。
三、建设工程报监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工程报监时,核对有关项目的工程设备监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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