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2005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建设厅网 2008-08-06 09:28:49
有关市建委、房地产局、市容局、城管局、建管局、公用事业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04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建法〔2005〕201号)精神,决定举行2005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现将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2005年9月24日上午8:30-11:30。
    二、考点设置:全省在合肥、蚌埠、芜湖、淮南、安庆、滁州、黄山、阜阳、亳州、巢湖、宿州、六安、宣城、池州设立14个考点,淮北考生在宿州考点参加考试,省直单位考生参加合肥考点。
    三、考试组织:组织工作由各市建委牵头,有关房地产局、市容局、城管局、规划局、建管局、园林局、公用事业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参加。确定当地一个中、小学为各市集中、统一考点,50人一个考场,2名以上中小学教师为监考人,闭卷考试。
    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届时联合派出考试巡察员。
    四、各单位于9月20日前到省建设厅法规处领取准考证,牵头单位报送考点组织方案。
    尚未领取考试复习资料的单位,请尽快到省建设厅法规处领取。
    五、各考点于2005年9月22日下午或23日上午派车至省建设厅法规处(省建设厅办公楼408室)接考试巡察员和试卷,具体时间请电话告知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9月24日下午将考试巡察员和装订密封后的试卷送回省建设厅法规处。

    附件:2005年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范围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附件:
2005年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范围

    建设专业法规
    综合类: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城乡建设类: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法律责任等);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住宅与房地产业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与建筑业类:建筑法(建筑许可、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公共基础法规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总则、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行政诉讼法(总则、管辖、起诉和受理);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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