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质罚〔2013〕48号
广州市达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暂扣广州市达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建质函〔2013〕1292号)函告我厅,由你公司专业分包的淮南市翰林锦城工程于2013年7月10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你公司没有制定施工安全方案,没有按规定搭设挑网,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岗位,安全意识淡簿,未认真督促高空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我厅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已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厅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若你公司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在暂扣期限结束后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2日
(联系电话:83133522,传真:8313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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