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拆装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3-12-17 16:41:3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规范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我站决定在市区范围内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拆装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在市区(以下所述市区含老城区及市属各开发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拆装的单位均应在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拆装单位不得在市区从事起重机械租赁、拆装业务。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备案应提供资料及填写的内容详见绍兴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拆装单位备案表(附表)。

  2、提倡具备拆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在市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该办法实施满三年后,无拆装资质的租赁单位不得在市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业务。

  3、登记备案的拆装单位应在备案时作出不出借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诺,一经发现应清退出市区市场。

  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拆装单位在市区登记备案的均应在市区拥有不少于100平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网上办公的条件,设置必要的办公器具,同时应拥有必要的仓库场所。

  5、市区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拥有30台以上的较大型起重机械(含塔吊或施工电梯),同时具备至少10名以上专业拆装、维护等专业人员及专职安全员(须提供当地社保单位相关证明)。要求每20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维护人员及1名专职安全员。

  6、外地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市区办理安拆告知及使用登记时应在提供产权备案原件的同时,提供其在产权所在地办理产权备案时的整套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之前,安装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装拆人员进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安装、拆卸及设备顶升,安装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到场,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应及时做好核查证件及旁站监督。

  8、对于伪造产权备案手续的起重机械,经查实,一律拆除并清退出市区市场;对起重机械拆装作业中、日常使用中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被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及质安监部门抽查发现1次的将作出警告,2次以上的将予以停接业务。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市区市场。

  9、租赁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塔吊的安全使用情况监控,单位应设置监控平台,即时监控各工地的塔吊使用情况,若发现“黑匣子”长期不在线或经常出现报警状态的应及时联系总包单位采取措施。被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及质安监部门抽查到5台以上塔吊无特殊原因“黑匣子”长期不在线的租赁单位,凡是属于租赁单位责任的将予以停接市区业务半年的处理;租赁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并配合总包单位按时向我站提交自查记录表,我站在企业自查基础组织的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若发现起重机械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的将对该设备所属租赁单位作出停接市区业务半年或更长的处理。

  10、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未经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被我站抽查发现3起及以上将对所属租赁单位予以停接半年市区业务的处理;对超过1年检测有效期未及时进行再次检测还在继续使用的发现3台及以上将对其产权所属租赁单位作出停接市区半年业务的处理。

  11、对在市区发生安全事故的租赁、拆装单位将视事故情节作停接业务及清退出市区市场的处理。

  12、请各相关单位于2014年3月1日前完成登记工作。该办法自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附表:绍兴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拆装单位备案表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市府办城建处、市建管局、市安监局、工程处、俞市长、钟副市长、邹副秘书长、林局长、陈副局长

  附件信息:< alt="" src="http://www.sxjgj.gov.cn/AUDITING/Images/FileTypeImage/xls.gif" width="32" height="32" />Boo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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