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孝感建设信息网 2013-12-09 15:33:59

  孝建设发〔2013〕128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处、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建委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监督,优化服务环境,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委)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管理、勘察设计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管理的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完善服务规范,提供便民服务,做到热情、文明、公正、廉洁、高效。

  第四条 市建委行政审批科(包括市建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后,委属各有关单位(科室处)继续履行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在改革过渡期内,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建设窗口对相关审批或服务事项进行审查;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第五条 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类审批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分级实施。由省住建厅和市建委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经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委。市建委依法审查通过后,省批事项上报省住建厅审批,市批事项在孝感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告,按规定需报省住建厅备案,由行政审批科上报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建委系统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有关的政府基金、规费及服务性收费纳入建设窗口统一征收。

  园林绿化补偿费、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基金征收及安全监督服务费、城建档案管理服务费、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等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不予减免,有政策依据可以减免的应由申请人书面提出要求减免的报告,由相关职能单位核实按政策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原件核实后要加盖原件审核章,并负核实责任。委行政审批科(建设窗口工作人员)对市直辖区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负核实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行政审批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做到受理、初审、审查、审批等环节可追溯管理。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快办事项和期办事项。

  快办事项是指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形式,市建委行政审批科能够在短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包括企业资质变更、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初审、进出市企业备案服务及建设行业管理相关的登记、备案事项。快办事项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办事项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委行政审批科需要较长时间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委或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企业(单位)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核定、延续等审批。期办事项应当在1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公示及省住建厅审批时间)内完成,10个工作日内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建委行政审批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

  由建设窗口工作人员接受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请材料,依照规定对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审查。申请材料不合要求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要求。材料补充后仍达不到《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公告。

  快办事项由建设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或由建设窗口移交相关审查责任单位进行审查,建设窗口首席代表审签。

  期办事项由建设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委行政审批科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勘验,同时征求相关业务单位(科室处)的市场监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在“孝感城乡建设信息网” 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由建设窗口按规定受理陈述、申辩材料。公示期满,由委行政审批科组织专家复审或召集会议集中复审后,报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行政审批领导审定、签发审批文件。

  由市建委审批的资质在“孝感城乡建设信息网” 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需报送省住建厅审批的,由委行政审批科将通过初审的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住建厅。

  (三)制作、送达决定。

  委行政审批科根据已经审定、签发的决定,制作书面行政审批决定(或者证书),经建设窗口按规定程序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经省住建厅审定、签发的决定,由委行政审批科负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四)归档。

  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园林资质、勘察设计资质、建筑行业中介机构资质、注册人员资格初审、进出市企业备案等资料整理归档;其它行政审批资料由相关审查责任单位(科室处)整理归档;每一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会签表由委行政审批科备份存档。

  第十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均应按规定的示范文本出具书面凭证或告知文书,并按规定将受理的审批事项录入孝感城乡建设信息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平台,每月对审批办件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坚持行政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诚信管理等基础数据库,为不断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公开监督,实施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审批制约和监督机制。各级监察部门并组织业务部门对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公众对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设立电子评价器,统计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评价意见。各级监察部门并组织业务部门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不定期抽检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委系统原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建委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览表

  2、市建委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会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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