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3〕10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建筑业企业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3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为本次监督检查范围,检查数量不低于各序列建筑业企业总数的5%。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抽取。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的企业,由各地确定受检企业名单。
二、检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企业在资产、人员和工程业绩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重点核查企业工程业绩、年(季)度统计报表报送等情况。
(二)市场信用。2011年以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企业有无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有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三、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一)合格:各项指标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条件要求的80%,其中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标准的70%考核;2011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建筑业企业现有资质条件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其中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低于标准的70%。
2、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
3、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4、2012年未报送年(季)度统计报表的。
5、2011年以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6、未在检查期内提供受检资料的。
四、检查安排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和报送阶段(时间: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由受检建筑业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并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注册建造师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5、2010年以来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竣工工程业绩材料。其中总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甲方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劳务分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6、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经营和工程技术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及企业缴费凭证。
7、经审计的2012年财务报告。
8、经统计部门确认的2012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附件材料全部采用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应清晰并整理成册,与原件一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被抽查的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将受检资料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
第二阶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查和公示阶段(时间:2013年12月)。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对附件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加盖原件审验章后留存备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检查情况填报《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并在当地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阶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和公告阶段(时间:2014年1月)。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各地检查情况随机选择建筑业企业进行复查,结合各地的公示检查意见,公告2013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结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动员,精心组织,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检查,严格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加大清出力度,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不得对企业搭车收费,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材料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受检建筑业企业要据实填报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不按通知要求接受检查、逾期不提交检查资料的受检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仍不接受检查的企业,视同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回其资质。
联系方式: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
027-87362256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2日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