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0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申请人对审查意见(不含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述,由申述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于2013年10月18日17时前,到市政务中心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其他组织、法人及公民对申请人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有举报的,需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对匿名、冒名等无效举报恕不受理。)
本公示仅为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警惕不法人员趁机进行非法活动。
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
邮 编: 610017
联系电话:028-86917535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