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温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温住建发〔2012〕343号),推进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各项工作,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我委制定了《温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认真予以落实:
一、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监工程开工时要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监督交底,并对施工、监理单位在桩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等节点环节及施工过程的质量通病控制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在组织实施中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形成质量通病防治专篇,对墙体不同材质交接处、门窗洞口、屋面细部、地下室等部位作为重点质量通病控制节点,细化施工图节点构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并形成审查专篇。设计单位应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
四、各施工企业要编制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年度计划,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自身技术力量,认真编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项目各个节点环节及施工过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入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程资料。
五、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六、未按《温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实施办法》实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工程,不得申报省、市优质工程。
七、工程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必须具有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
八、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