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区安全电视会议精神立即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13-6-9——南建质安[2013]35号

来源:南宁建设信息网 2013-06-20 11:01:06

   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燃气、供水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城《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桂建电[2013]8号)、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南安委[2013]15号)精神,我委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迅速行动,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一、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唐咸兴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尹承生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巫自富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李 伟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於永和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黄 赞 市建筑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质安科,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尹承生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市城乡建委有关科室、单位人员组成。

  二、时间安排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底。

  三、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供气、供排水等城市公用设施。

  四、检查内容

  (一)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l、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交底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3、对高处坠落、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4、汛期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6、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高大模板工程、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安全执行情况;

  8、城市轨道项目工地安全检查。

  (二)市政公用用设施。

  1.供气行业。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管道燃气、瓶装气以及相关储气站点、瓶装气销售点、酒店、饭店等燃气使用单位的燃气储配和使用设施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普查。对人员集中的餐饮业尤其是小吃店的液化石油瓶装气的供、用气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防止燃气泄露爆炸及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发生。对道路上有缺失、破损的井盖要及时更换,对违规占压燃气管道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应急值班和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供排水行业。重点对城市供水专用水源、取水口、净 (配)水厂、泵站、井群、供水管网、公用水站等城市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要特别检查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水质安全保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供排水(污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检查方式

  (一)即日起各单位和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二)市区、各县、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范围,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进行随机抽查。

  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导致严重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单位和企业,我委将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本次检查列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要落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各级干部的领导责任。各辖区领导干部对于分管领域、分管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要亲自带队,靠前指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深入排查,及时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和个人,要立即进行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期限、责任、资金、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三)认真分析,及时总结。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推动检查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于6月24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城乡建委质安科,以便汇总上报。联系电话: 5521549,电子邮件nnjszlaq@163.com)。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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