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我厅于2013年1月31日对不满足资质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了核查,并通知要求不满足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限期整改。2013年5月9日我厅对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企业进行了公示。现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再次核查,四川中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19家工程监理企业仍然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70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23、24条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回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依法被撤回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接到本决定后应当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企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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