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两场联动”管理,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达标创优,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营造守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省厅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达标管理,与企业信用评价、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定额费率等挂钩,实行联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应用
(一)对评定为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分别增加5-8%、3-5%作为奖励。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评标中,采取综合评标法时,招标人应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适当给予加分。获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2分;获得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均为1年。加分时,只针对其中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
(三)将标准化管理达标和创建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优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省内企业预选名录、年度建设行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重要依据。
(四)将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作为申报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必要条件。
(五)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竣工前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将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向银行、保险、担保等有关部门通报,作为信用评价、贷款融资和工程担保等重要参考依据。
(七)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或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对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暂停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
二、鼓励实行“优质优价”
鼓励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有关优质优价内容,具体奖励额度,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并将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预算列支项目,承诺建筑业企业获奖后兑现。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给予承包方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发包方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得“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励。
(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励。
三、实施“优质优先”政策
在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在省内项目获得“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吉林省“长白山杯”、“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评标中采取综合评标法时,招标人应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适当给予加分。同时获得多个优质工程奖项,加分时,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
(一)获得“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4年。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2年。
(二)获得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加2分,有效期1年。获得“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1年。
(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加1分,有效期1年。
四、切实加强标后管理
(一)享受加分政策中标的企业,投标时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予以约束,并纳入标后监管内容。施工时,确需变更时,中标企业应当以加分条件相当的人员替换,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良记录档案一次。
(二)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应当按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精心组织完成,严禁转包、挂靠。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完成“两场联动”机制,促进我省建筑业发展。
五、加大对达标创优企业和个人的扶持力度
对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全部达标、年度施工产值达到规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时,对于人员,省里只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和业绩委托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资质延续时,业绩和人员免检。
六、畅通信息公开和申辩救济渠道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及各类奖项、不良记录信息,统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诚信管理平台发布,实时公布有效的加分奖项名称、获奖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加分有效期、企业和个人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相对人有权按照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决定进行申诉,对合理申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