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宿迁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06-08 15:42:21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规划建设局:

  近期全市发生多起燃气管道被挖损、顶坏、占压事件,由于组织处置及时,未引发严重事故,但已敲响安全警钟。为切实做好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燃气管道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切实履行保护燃气设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巡检制度,对依附市政道路的燃气管道要做到每天至少巡检一次。着重查看巡检线路上有无挖掘机作业和顶管作业,有无导致管道泄漏可能的其他施工行为。实现巡检记录每天一报制度,将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区域,作为重点管护区域;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各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管养范围内市政设施管养职责,强化对道路附属设施的巡检养护管理,明确管养单位对管养范围内市政道路进行每日一巡检。着重巡检有无可能影响依附于市政道路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行为。巡检记录要一日一报。在巡检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为,应及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强化燃气管线安全运行

  燃气设施分布广,周边情况复杂,容易遭到其他行为的损害。管道燃气企业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充分发挥燃气检测仪器和设施的先进科学作用,加大检测频次,制定维护流程,实现常态运转,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强化施工区域协调配合,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管道燃气企业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了解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提出具体、明晰、可靠、可行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过程的监护方法。管道燃气企业要全力配合,实施监护,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并做好突发事件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管理有关法规,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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