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监站、施工、监理、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检验单位:
近期在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发现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附墙)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的现象较明显,给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造成较大的隐患,为提升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安全可靠度,加强对安装、使用附着装置的监管,保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借鉴我省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我市塔式起重机的首次附着装置进行检验与验收,对后续安装的附着装置进行多方验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申报与检验范围
(一)申报主体:具有无锡市起重设备专项信用手册的拆装单位。
(二)检验范围:在无锡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和轨道交通工程范围内使用的各类有附着装置的塔式起重机。
(三)检验主体:在无锡市备案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二、检验与验收
塔式起重机在首次安装附着装置完毕后,应向在无锡市备案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后续安装的附着装置由施工单位、租赁(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记录留存备案,纳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台账。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采用整机检验(含附着装置),并重新更换使用登记证。
三、附着装置检验申报资料内容
附着装置检验申报资料内容见附件1。
四、相关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应当使用原生产单位生产的附着装置,因特殊情况,非原厂提供的附着装置,生产附着装置的厂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购销合同和附着装置合格证。合格证与附着装置上应设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标志。
产权单位购置附着装置时,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所购附着装置、标准节等结构件上有原厂永久性标志,原厂永久性标志应能追溯至制造日期,并与合格证一致。产权单位在办理新设备备案时,应同时提供标准节数量、附着装置数量等信息。产权单位应保证其租赁、使用的附着装置均有原厂永久性标志。
因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当附着水平距离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当提供相关专项方案和设计计算书。
(二)塔式起重机整机安装完毕和每次附着装置安装后,安装单位应出具自检表(自检表格式见附件2);安装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填写监理记录并存档备案。监理时应检查现场作业与是否执行专项方案,现场安装单位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拥有情况、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上岗持证情况、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安全警戒设置情况、操作行为情况等,并将以上情况予以记入监理日志。
(三)附着装置自检合格后,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各检验机构报检。检验单位应首先核查报检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资料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应及时、认真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过程公平、公开、科学、严谨。检验中,检验人员应及时做好原始记录,记录中应有相应数据表示附着装置永久性标志等信息,并在检验报告中体现(附着装置检验内容要求见附件3)。附着装置检验的判定条件为: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2项,可以判定为合格,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附着装置安装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记录表格式见附件4)。
(五)各安监站在受理设备产权登记中,应在登记证上标注该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数量、附着装置数量等信息。各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日常检查和核发使用超过一年设备的使用登记证等监督工作。
各建设、监理、施工、安装、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将附着装置检验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我市施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正常、有效运行。
附件2.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安装自检表.doc
附件3.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检验内容及方法.doc
附件4.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安装验收记录表.doc
附件1.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报检需提供的资料.doc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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