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06〕128号
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厅决定对全省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资质就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位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属此次资质就位的范围。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此次就位范围。
不对外承担检测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实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实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属于此次就位范围。
二、 申请与审批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专项检测资质的,可根据检测机构的自身条件,申请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2、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各州、地、市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初审工作,其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质量检测机构由省建设厅直接受理和初审。经初审通过后,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审批。
3、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就位工作,定于2006年6月中旬开始受理申请,至2006年12月底结束。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将根据复审工作进展分批进行审批。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和审批严格执行《办法》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其中在西宁市所属三县(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和海东地区及六州所在地工商局注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边远县(区)的规定执行。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的,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就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上岗专业培训,取得检测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资质就位。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就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可在建设部网站上下载(网址:www.cin.gov.cn)。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检测机构不提供)。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新设立检测机构应在取得资质后,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计量认证手续,并将取得的计量认证证书报当地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检测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检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9)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初审部门审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对其与原件的一致进行核验,签注核验意见,并署名负责。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件提出质疑时,要求出具资料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
所有检测机构申报资料应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以胶线装订成册,内容应清晰、完整、齐全并手续完备。
5、检测机构资质公示与证书换发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将在省建设厅相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2)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建设厅向检测机构发放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资质证书,同时将旧证书收回销毁。
(3) 2006年12月30日之前,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资质证书的,仍可使用旧资质证书;从2007年1月1日起,旧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工作纪律与要求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从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专职人员和审核专家,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准确把握新的规定和标准,认真审查核对原件,严格按行政许可程序办事,防止和避免失职、渎职行为,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财礼、徇私舞弊,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质量检测机构在资质就位申报中,要严肃认真对待,如实申报,不得搞假证明、假材料,虚报资质,一经发现查实,将不予资质就位。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指导、监督,要通过检测机构资质就位,严格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以利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0971-6146533
传 真:0971-6145781
联 系 人:白晓杰
附件:
1、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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