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市〔2011〕59号
市城建局、路桥总公司、轨道公司,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期,由于部分财政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随意更改设计、肢解工程发包,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工程结算责任不清,使得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隐患和合同不履约行为难以处理,工程验收无法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工程项目建设。为遏制违法发包行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政投资建设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1、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要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要确保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以及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所有专业设计图纸,各专业图纸编制深度必须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相关内容执行。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要求和图纸应涵括的内容详见附表一。
设计单位应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审查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属重大变更范围的还应依据《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市〔2009〕8号)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质量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推行总承包负责制,规范依法招标行为。
(一)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招标发包房屋建筑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招标时,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承包人。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房屋建筑工程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内容应随施工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房屋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表二。
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特殊保密要求外,禁止将工程施工按专业工程分别招标发包给不同专业承包企业。
(三)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专业分包单位。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如幕墙、装饰装修、智能化等确需进行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招标确定专业承包企业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对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其采购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单价、合价应在施工合同中列明,并列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的合同总价内。
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投资审核部门提交已审查备案的全套施工图和按照施工总承包招标发包方式确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用于审核确定招标工程最高报价值。
(六)招标文件应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实行施工技术总负责、施工过程总协调、施工质量总控制、施工现场总管理。
三、加强合同履行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进度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分包款,并按时保质完工。
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工和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款的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性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负责委托检测机构对深基坑、复合地基、桩基础、钢结构、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
四、严格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一)工程完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施工总承包企业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四)由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工期履约、质量履约、造价履约等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出具《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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