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2011-05-09 14:59:59

各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土地、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

  根据我会《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土地、房地产评估质量管理的通知》(渝地房评经协发〔2011〕009号)(以下简称“质量管理通知”)规定,我会决定于2011年5月至12月开展我市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下简称“质量检查”)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工作(以下简称“质量评先”)。为做好这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先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领导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先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协会会长程培昌担任,副主任由协会名誉会长尤世程、秘书长胡育林担任,成员由罗旭、李绍玲、邹学萍、彭进宏等组成。

  (二)时间安排

  质量检查工作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底结束;质量评先工作于12月底以前完成。

  二、质量检查工作具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含全国执业和B、C级)、房地产估价资质(含一、二、三级)的机构,以及外地来渝设立的土地、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近三年(2008-2010年)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土地和房地产估价报告执行相应技术标准、档案管理和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检查方式

  质量检查分为二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机构自查。各机构按照本通知和质量管理通知的要求,从抓质量管理认识、如何开展质量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打算等方面,认真的、全面的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交协会。

  第二阶段:实地抽查。8-9月,由协会领导带队组成检查组,对确定为被抽查的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三)实地检查流程

  1、听取汇报。机构负责人汇报质量管理情况。

  2、检查资料。查阅本次检查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3、抽查报告。随机抽取2份土地或房地产估价报告,提交与该报告原件一致的土地、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由协会组织评估专家进行评审。

  4、检查档案。按照协会《关于印发〈土地、房地产估价报告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评经协发〔2009〕020号)中有关档案资料必备要件的要求,检查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情况。

  5、反馈意见。检查小组向机构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三、质量评先工作具体安排

  本次质量评先考核年限为2008至2010年。具体安排如下:

  (一) 申报及评审条件

  1、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土地评估或房地产评估资质满三年;

  2、2008至2010年协会(包括中估协和中房协)抽查土地和房地产估价报告,无不合格报告,且半数以上的报告达到良好(或70分)及以上;

  3、协会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估价报告中,无不采信报告。

  4、以本次质量检查情况为重点,结合历年报告抽查、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以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二) 申报材料

  1、《2010年重庆市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至附件4);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执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4、主要质量管理制度(复印件);

  5、机构估价人员在国家、省级刊物,协会会刊发表文章或著作(复印件);估价报告获选《优秀估价报告选编》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A4纸),一套。

  (三)评选程序

  1、申报。7月15日以前,申报单位报送申报材料。

  2、汇总。办公室对各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建议名单。

  3、公示。建议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10天。

  4、审定。根据公示情况,协会办公会审定。12月底协会发文公布正式名单,并颁发《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四、其他事项

  各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管理,认真组织全体执业人员学习“质量管理通知”精神,做好接受质量检查的准备工作,对符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条件的要积极参与、按时申报。

  联系人:邹学萍 联系电话:63676677

 

 

  附件:1、重庆市2011年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申报资料

     2、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申报目录

     3、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申报表

     4、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清单

     5、机构申报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简述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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