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审批[2011]2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和有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初审及我厅审查,核准福建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具体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福建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名单及工程设计资质及等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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