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受理范围
通过2010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符合“150号部令”第九条规定,无“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初始注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自2011年5月9日起至5月13日止。
三、申请程序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和书面结合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必须在网上注册系统中完整填写各项目(上报资料必须齐全,否则申报将不合格),最后点击“初始上报按钮”,待确定上报成功后,携相关书面资料至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申报(若未进行网上申报,建设部将视此次初始注册为不成功)。
四、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报资料要求(资料复印件上报,查验原件)
1.网上打印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求贴本人照片,申请人亲笔签名、注册单位需签署意见和盖单位公章。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应将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的背面。
2.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处除粘贴在表上,另一张照片留省、市造价站,用于注册证书,照片背后写上本人姓名和注册单位。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下方空白处)。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包括: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近两年编制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或经济评价等成果文件、服务单位具有承接该业务的资格证明及工程咨询合同或相关委托书;
(3)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全国统一或地区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审工作报告原文(每份文字不少于2000字);
(4)近两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工程造价专业论文。
申请人可提供上述证明资料(1)或(2)~(4)项中任两份(资料必须齐全)。提供(2)~(4)项业绩的申请人,应填写《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和业绩证明》原件。其中业绩是指近两年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两项成果(填写的项目必须与上报的成果文件一致,成果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并要求原单位盖章证明,其内容和完成时间应与网上注册内容一致。
5.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针对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初始注册的申请人);
6.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申请人在申报书面时需提供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合同、名单清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注册单位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为退休人员则提供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网上资料申报时,申请人都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书面申报资料装订要求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资料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目录、申请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还需提供人事存档和养老保险证明。申报资料统一装入档案袋后,将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贴于档案袋外。
申报资料统一为A4规格,一式一份。
五、注册费用
按省里规定,注册费用于初始申报时统一收取,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注册费和执业证章费用各为50元) 。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如何提供?
1、2010年度考试合格的造价师,初始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初始注册合格后,参加2011年度继续教育(面授)。
2、2010年度以前考试合格的造价师,初始注册时应提供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申请初始注册年度止,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如2008年度考试合格的,应提供2009年度、2010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初始注册合格后,参加2011年度继续教育(面授)。
(二)、2010年度以前考试合格未注册的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或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如何办理初始注册?
1、2010年度以前考试合格未注册的造价师,按规定应参加每年度的继续教育(面授)。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完整的继续教育(面授)造成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的,应在9月份前,按照要求完成以往年度的补习。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后,申请次年的初始注册。
2、2010年度以前考试合格未注册的造价师,未参加过面授教育的,应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后,按照要求完成以往年度的补习。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后,再申请初始注册。
(三)、外省考试合格,申请到浙江省初始注册的造价师,继续教育证明如何提供?
1、2010年度外省考试合格的造价师,初始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初始注册合格后,参加浙江省2011年度继续教育(面授)。
2、2010年度以前外省考试合格的造价师,以转到本省工作的时间为界,转入之前年度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省份的继续教育证明,转入之后按照要求提供浙江省的继续教育证明。
(四)、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造价工程师,需提供现单位和原单位(报考单位)的调入、调离证明。
(五)、申请人在注册受理时间内,发现网上填写有误,请与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0571-85213131),将个人网上申请资料“打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上传。
如有不明事项,请与我处联系。
联系人:陈吟箫 联系电话:87320512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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