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备案登记的公示(东建节能〔2011〕18号)

来源:东莞建设网 2011-04-29 10:14:08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用于本市区建筑工程,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109号令)和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登记公示由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具体组织实施。通过审核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由市墙材节能办予以备案登记,并在“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和相关网站定期公示。

  二、鼓励建设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三、申请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有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有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并和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

  (一)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含墙体自保温隔热系统);

  (二)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三)节能门窗、玻璃幕墙;

  (四)建筑外遮阳;

  (五)节能空调、通风、照明;

  (六)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仍按《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东财〔2009〕2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备案登记公示的企业在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市墙材节能办负责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退回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在东莞建设网上公示。

  六、申请备案登记公示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东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申请表(见附表,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查验原件,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本地生产企业提供省内具有规定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需查验原件,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地生产企业须提供所属行政区域内设区市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外地生产企业尚须提供当地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证明。

  七、备案登记公示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企业可到市住建局窗口提交资料申请延期。

  八、已备案登记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注销其备案登记,并在网上公示: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效期满后未按时延期的。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东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申请表.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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