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通知

来源:黄山建管网 2011-04-26 17:12:00

  黄建管〔2011〕042号

 

各区县住建委、黄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局、黄山风景区规土处,中心城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来,由于一些工程发包无序,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工程结算责任不清,使得施工现场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并带来工程建设生产中的安全、质量、清欠隐患,工程验收也无法顺利进行,干扰和影响了我市建筑市场有序、健康、规范发展。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清欠维稳,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推行总承包负责制。

  1、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有能力并有相应资质承担专项工程施工的,除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指定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认可并在合同中载明。

  2、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分包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分包的工程或由总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均要对其安全、质量、用工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具有与分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违法分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由建设单位分包的专项工程,其分包合同随同总包合同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提交建筑管理部门备案;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项工程,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至建筑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重新备案。

  三、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进行。

  1、专业工程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禁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严禁转包及再分包。

  3、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0万元以上的,应当招标。

  四、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1、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单位工程必须整体一次发包,严禁建设单位将基础工程、幕墙工程、防水工程、墙体保温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以及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分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将上述工程向总承包单位推荐、指定分包单位或厂家。

  2、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发包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或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符合分包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建设单位有肢解发包工程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所造成的质量及工期延误等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承担被肢解工程的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理单位加强现场监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应阻止其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住建委应加强对工程分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肢解发包行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消除安全、质量、拖欠隐患。市住建委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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