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协调,提升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整体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发布及2006年复审有效的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已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进行复审。复审工作原则如下:
一、 继续有效
无相应国家、行业标准,且基本技术内容仍能适应当前建设需要
或有相应国家、行业标准,但具有显著地方特色同时基本技术内容仍能适应当前建设需要的规范可继续有效。
二、 应予修订
无相应国家、行业标准,但部分技术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建设需
要或有相应国家、行业标准,虽具有显著地方特色但部分技术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建设需要的规范应予修订。
三、 应予废止
无相应国家、行业标准,但基本技术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建设需要或有相应国家、行业标准,无显著地方特色的规范应予废止。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上述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自主编的规范进行复审,并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复审建议表寄至市市场管理总站科研标准管理科(地址:小木桥路683号605室;邮编:200032)。
联系人:白燕峰、冯闻;电话:54614788*6066、6027。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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