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 2011-04-26 09:56:44

  桂估协发[2011]4号

 

各土地估价机构:

  为加强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财政厅资产处决定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公开选择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现将《关于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符合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踊跃参选申报。

 

 

  关于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财政厅资产处决定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含土地估价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选库,公开选择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选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资格,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

  2.资产评估机构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机构有3名以上专职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有3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分支机构单独执业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上要求。

  二、申报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并愿意承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请向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报告(含承诺意见);

  2.机构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资产状况等);

  3.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

  4.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

  6.专职执业人员在本评估机构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表(如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审验);

  8.近2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包括经营情况、执业水平情况、承办的主要项目情况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近2年有无违法违规、受表彰、处罚等情况);

  9.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使用A4纸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时间要求

  凡有意从事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广西财政大厦1714号房。

  联 系 人:黄丹华

  联系电话:5330556

  地  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

  邮  编: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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