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03]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不得在预约登记时发放认购书(预约认定书)、房号(或房票),不得以任何形式、方法收取购房定(订)金和购房款,不得以发放认购书等名义要求订房户到指定银行为本企业进行质押担保。违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其列入台州市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或黑名单,在网上公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后,预售人须在30日内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须办理相关法定手续,严禁炒房号、炒楼花等违规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进行预约登记和预售时,要实施实名购房制度。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源信息,不得办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交易;中介机构不得囤积和炒卖期房,从中赚取差价,否则一经发现,房地产中介和相关经纪人将列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或黑名单,并在网上公示,年度机构年检不合格。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或销售代理机构)销售外地楼盘的,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
(一)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二)土地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近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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