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房地产资质暂定级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资质证书号为浙房金综字424号,有效期至
请你(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确保商品房建设质量和售后服务;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开发房地产项目,不得越级开发。
请你(单位)在本许可决定书下发后十天内将有关信用档案系统数据上报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处,以便于领取资质证书。
联系人:李 滨
联系电话:82469552
监督电话:82469395、82469542
金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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