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蒲河新城建设局,沈阳市建筑装饰协会:
按照省住建设厅《 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09】283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09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加审验的企业范围
凡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及2008年12月31日后升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二、审验工作要求
(一)关于建造师和项目经理
1、此次资质审验,要求企业提供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书的所在单位必须与受审验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二级以上项目经理的企业,必须提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的证书原件;
3、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三级项目经理的企业,应提供满足资助标准要求的三级项目经理、聘用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证书原件。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新的资质标准将取消项目经理的使用,全部要求使用有相应数量和等级的建造师。因此,目前仍使用三级项目经理及聘用项目经理的企业,应积极着手进行建造师的储备,以适应修订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保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关于劳务分包企业
1、2008年12月31前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含家装企业)应参加此次资质审验。
2、参加审验的企业必须提供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各岗位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原件。之前已经享受审批优惠政策的劳务企业,此次审验中应提供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原件。凡技术工人等级证书数量不足的企业,将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按不合格处理,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限,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将予以降级或取消资质处理。
3、劳务分包企业不填报省厅的资质审验软件和上报电子数据,只需据实填报“沈阳市劳务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各初审单位需填报“沈阳市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验汇总表”,并将上述两表汇总后报市建委建管处。
(三)关于建筑业统计报表
各资质审验初审部门要对所受理的建筑业企业上报统计表情况进行核查,凡未与所在区、县(市)统计局和区、县(市)建设局建立统计关系的企业必须整改,立即与统计部门建立统计关系,否则在此次资质审验中将按审验不合格处理。
(四)关于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
此次资质审验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将作为企业基本数据在市建委官方网站上公布,并作为今后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招投标等网上依据。因此,要求所有参加审验的企业,认真按照省住建厅通知要求填写,做到数据更新及时、详实、准确。各受检企业还需填写“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上报初审部门。各初审单位要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逐项核对,确保企业上报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市建委将组织专人核查各初审部门上报的汇总电子数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汇总表”及“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经发现数据不准或漏项等问题,将全部退回重新填报。
(五)关于资质审验的受理和时间安排:
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由沈阳市建筑装饰协会代市委负责受理资质审验的初审及数据复核工作。其它专业企业由各区、县(市)建设局负责受理本区域内企业资质审验的初审和数据复核工作。
2、各初审部门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工作。2010年2月25日前,各初审部门应将本辖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的申报材料、汇总的电子数据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汇总表”和“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市建委建管处。
三、资质审验抽查工作
按照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审验工作要求,省住建厅和市建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市企业资质审验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因此,各初审部门要明确通知所有参加审验的企业,必须将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书原件、有职称人员证书原件妥善集中并保管一段时间,确保省、市抽查时能随时提供。对于未能及时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或提供证书数量不足而影响企业审验结论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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