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市场稽查督查管理暂行办法(待定稿)

来源:宁波市工程建设网 2008-07-25 08:20:04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实现市县二级联动,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行政执法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是指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和信用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市政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信用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的检查。
    本办法所称的督查是指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重要会议决定、领导批办事项,上级督查部门交办案件、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查处不力案件的检查。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稽查督查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筑市场稽查督查工作,为稽查督查工作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市建委从全市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中抽取原则性强、专业技术精、熟悉法律法规的执法人员组成稽查督查专家库。稽查督查组由市建委从稽查督查专家库中抽调组成,具体负责建筑市场稽查督查工作。
    第六条  稽查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原则上每2个月检查1次。稽查重点为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或被重点监管的企业。稽查不提前通知被查企业和工程项目,以保证检查结果能充分反映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真实性。
    督查采用不定期的方式,督查重点是向市建委直接投诉举报的信访件以及督办案件的处理情况的检查。督办案件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1、在市建委规定的期限内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未及时处理的投诉举报件;
    2、市建委稽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限期改正或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3、情节严重且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
    4、上级督查部门交办案件。
    第七条  稽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稽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法定建设程序;
    2、稽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是否认真执行了建筑许可、招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与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相结合,稽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稽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否按规定执行信用制度;
    5、稽查市级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信用制度;
    6、稽查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督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部、省建设厅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领导批办事项;
    2、直接向市建委投诉举报的信访件或反映各县(市、)、区查处不力的案件;
    3、上级督查部门交办的案件;
    4、及时总结督查的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为市建委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罚结果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将结果报告市建委,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所在地企业由市建委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建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建委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建委呈报或抄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稽查督查组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稽查督查单位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督查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督查单位与稽查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资料,要求被稽查督查单位提供与稽查督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4、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根据情况,答复稽查督查意见书。
    第十条  被稽查督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督查组依法进行的稽查督查,如实向稽查督查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稽查督查组对稽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稽查督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督查单位提出异议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建立稽查督查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发布一次宁波市建筑市场稽查督查情况通报,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方式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稽查督查组在稽查督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务求落实,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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