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通知》(市委发〔1999〕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温委发〔2004〕36号)、市委《关于印发<2004-2008年温州人才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温委发〔2004〕17号)及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延伸职称外延、开展地方特色职称评审的意见》(温职改〔1999〕00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温州市建筑材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职称 外延延伸 评审办法 印发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6月17日印发
温州市建筑材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建材工业已成为我市区域支柱产业之一。为提高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加快温州建材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从事建材制造、管理、检验、开发、营销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条 建材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二、任职条件
第四条 评审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法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建材专业技术工作须分别满2年和6年)。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六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技术员职务满4年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其中从事建材专业技术工作须满6年);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其中从事建材专业技术工作须满8年)。
2、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建材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其中从事建材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从事建材专业技术工作须满6年),且具备以下8项条件中的3项,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1、在市(地)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有价值的专业论文。
2、获得过县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其研究成果已在生产中应用,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者。
4、从事新型材料研究、推广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者。
5、县以上劳动模范,拔尖人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科技先进工作者,县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
6、通过ISO9000认证企业,API、CE和安全等认证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及企业负责人。
7、企业三年累计创利10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8、年龄在45周岁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或开发了某一新产品,现已被同行公认并已被推广生产的。
第九条 从机关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视作专业工龄,可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温工作满一年的也可按上述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专业不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温职改办〔1999〕12号文件掌握,经考核胜任现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比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规定推迟一年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资格评审、申报
第十二条 资格评审采取考试考核与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并以量化形式从高分到低分差额通过。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上述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身份、年龄、职业和岗位的限制,填写《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同时提交本人专业技术总结及论文和其他技术资料、学历、资格证书等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也可由司法公证机关公证)后由个人直接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申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统一按规定程序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均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晋升(推荐)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应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由相关单位签署公示意见(盖章)后上报。如发现申报者提供假证书、证明等假材料的,取消其2-3年申报评审资格。对把关不严,纵容弄虚作假的组织(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建材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温州市职改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建的专家组或评委会负责。专业考试和考核、答辩工作由温州市职改办委托有关部门组织。
第十六条 建材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所需的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暂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 鉴于建材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在进行评审时,着重考核工作实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与水平及运用先进技术为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经评审通过者,由温州市人事局发文公布并核发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五年,有效期限满按有关规定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