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工程建设网 2008-07-24 15:30:34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管局、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建设系统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好落实,切实做好民工学校建设工作
    (一)民工学校建校要求: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工地都应建立民工学校:
    (1)宁波市城区(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工地;
    (2)其他各县(市)、区城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工地。
    2、民工总校建立要求:
    (1)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二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简称本地企业),总部在宁波市的,应在注册所在地建立总校;总部不在宁波市的,在分公司办公所在地设立分校(或总校),设立分校(或总校)要求:上年度产值在3亿元以上的,参照一级企业标准,上年度产值在1.5亿元以上的,参照二级企业标准。
    (2)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二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简称外地进甬企业),总部在宁波的,在总部建立总校;总部不在宁波的,按本地企业的相应要求,在办事处或分公司设立分校(或总校)。其中,首次承揽我市工程的,应在我市分公司或办事处所在地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工学校管理工作。
    3、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的符合办学要求的建设工地,均要建立民工学校。凡申报市(县、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工程工地,都必须按规定建立民工学校。符合办学条件却不按规定建校的,将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特级企业应在年底前建立总校(或专门机构),一级企业应在2007年3月1日前建立总校(或专门机构),二级企业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建立总校。
    (二)民工学校教学场地要求:民工学校一般设在建设工地的会议室、食堂或活动室,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在门口悬挂“某某工地(项目部)民工学校”的牌匾。室内四周墙上要有民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和内容,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以及醒目、简洁、体现个性化的标语,以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三)民工学校师资要求:特级企业教师不得少于12名,一级企业不得少于9名,二级企业不得少于6名,三级企业不得少于4名。市建委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成立讲师库,为各民工学校提供师资服务,民工学校的师资来源于总校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讲师库。上年度工程产值不足1.5亿元、进甬不到一年的企业,可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其师资力量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四)民工学校教学管理要求:每个民工学校要制定学校章程、教学大纲、课程实施计划、教材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必修课全部完成,自选课突出特色,建立规范的教学台帐资料。每月必修课集中上课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门课民工参学率平均要达到85% 以上,民工学校培训考核合格率平均达到60%以上。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保证民工参与率平均达到70%以上。为保证教学质量,各民工学校统一使用由市建委编写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素质教育读本》作为教材。
    (五)企业领导要重视民工学校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民工学校的领导。特级、一级企业的总校要设立专职的管理人员,二、三级企业总校的管理人员可兼职。总校校长由企业的分管领导担任,同时应建立由副校长、教务和总务等人组成的教学工作领导班子。
    民工总校的职责:一是对分校的管理,负责分校的领导班子、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综合考评等各项工作,并负责对分校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二是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建设工程工地的农民工进行集中统一教学。
    二、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民工学校监督管理
    (一)扎实做好民工学校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总校设立后15天内企业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报送《宁波市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一式二份;民工学校的主办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报送《宁波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基本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2)一式二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民工学校主办单位的计划表后,应赴该民工学校的建设工地进行实地查看,并在一周内会同总校对该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设立工作提出考评意见。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一个月前,总校要对分校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并填写《宁波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学习考评报告表》(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各民工学校的办学质量。学校每半年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办学情况。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建委市场处上报当地办学情况。
    (二)切实加强对师资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各建筑业企业要利用企业内外具有较高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和当地社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等各方面的资源,建立师资队伍,成立教师库,为各分校提供教学服务。凡聘任的专业知识教师,必须由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市建委每半年对民工学校的专业知识教师进行统一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道德文明、农民工劳动权益、建筑施工现场文明与环境卫生、建筑与施工基础知识、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卫生基本知识等方面内容。其它方面知识的授课教师由企业到驻地相关部门聘请。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对海曙、江东、江北和科技园区范围内民工学校的指导、组织、协调、督查等管理工作。
    各企业应在2007年1月1日前将民工学校师资队伍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为避免农民工的重复培训,农民工在民工学校学习结束后,颁发由市建委统一制作的结业证书,记录每次培训教育内容、课时等情况,并加盖市建委统一刻制的学习结业专用印章。结业证书在宁波市范围内均有效。
    附件:1.宁波市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   
          2.宁波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基本情况报告表
          3.宁波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学习考评报告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附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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