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企业建立建设监察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来源:四川建设厅文件通知 2008-07-18 10:56:42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领域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建设监察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积极推动建设执法体制改革,理顺执法体制,完善工作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倡导在“服务中执法,执法中服务”的建设行政理念,积极推进行政职能转变,更好地为城乡建设服务。根据建设部有关要求,省建设厅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建设领域企业建立“建设监察联络员制度”(以下简称“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范围

  在省内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勘察设计、装饰装修、风景园林及中介机构等企业中建立。

  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在所属企业中宣传、贯彻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所属企业依法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加强企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搭建建设信息交流平台,推进建设行政职能的转变;

  3、协助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监督建设行政执法行为。

  三、联络员的基本条件及推荐程序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领域工作经验的人员;

  2、各企业在注册所在地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1—2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3、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查确定;

  4、“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及实施,由省建设监察总队具体承办。

  四、要求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联络员制度”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在建设领域企业中的推荐工作;

  2、按照要求组织好对联络员的选拔和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行政执法机构承办;

  3、上报时间:2006年4月1日至5月30日。

  联系单位: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联 系 人:唐德福  杨述源

  联系电话:028-85512347  85546545  85599253(传真)

  联系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特此通知。

  附件:联络员推荐审批表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领域  建设监察  联络员  通知


 抄送:各市、州建设行政执法机构。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3月16日印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