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领域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建设监察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积极推动建设执法体制改革,理顺执法体制,完善工作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倡导在“服务中执法,执法中服务”的建设行政理念,积极推进行政职能转变,更好地为城乡建设服务。根据建设部有关要求,省建设厅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建设领域企业建立“建设监察联络员制度”(以下简称“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范围
在省内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勘察设计、装饰装修、风景园林及中介机构等企业中建立。
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在所属企业中宣传、贯彻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所属企业依法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加强企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搭建建设信息交流平台,推进建设行政职能的转变;
3、协助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监督建设行政执法行为。
三、联络员的基本条件及推荐程序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领域工作经验的人员;
2、各企业在注册所在地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1—2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3、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查确定;
4、“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及实施,由省建设监察总队具体承办。
四、要求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联络员制度”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在建设领域企业中的推荐工作;
2、按照要求组织好对联络员的选拔和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行政执法机构承办;
3、上报时间:2006年4月1日至5月30日。
联系单位: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联 系 人:唐德福 杨述源
联系电话:028-85512347 85546545 85599253(传真)
联系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特此通知。
附件:联络员推荐审批表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领域 建设监察 联络员 通知
抄送:各市、州建设行政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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