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衢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网 2008-10-25 11:19:35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

医用材料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衢市人劳险〔2004〕332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衢市人劳社〔2002〕127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反映,结合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管理要求,经研究,现就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价格权限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的费用,扣除单价200元以上材料的个人按比率先自理部分后(单价200元以上材料的个人自理比率分别为国产品10%,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参保人员出院时确因病情需要带取注射剂的,配药量在出院后7天之内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出院带取的输液针剂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因大面积食物中毒以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家庭病床每3个月结算、核准一次,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
    五、患特殊病种经核准实行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在核定治疗期内应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异地居住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情况除外;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须由原先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建议并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同意。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且就诊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由该医院提出书面意见(表式统一印制),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结算时须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复印件,参保人员现金垫付住院的,应提供原始发票;若使用医保IC卡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
   七、原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二○○五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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