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执[2005]23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8号),以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5]13号)的精神,为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条件及要求 1、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条件应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5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2、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的考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考核认定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为一式三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可登录http://www.hebzc.gov.cn下载),申报人应按填写要求如实填写,字迹不清、内容填写不全所产生后果,责任自负; 2、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勘察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审查数量及专业技术负责人证明。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4、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获奖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技术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报人除按要求在《考核认定申报表》上粘贴照片外,另提交一张近期2寸免冠彩照(背面注明单位及姓名,每单位分装)。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 复印件均应为A4纸规格,复印效果清晰、端正。每人的申报材料均应为一式三份(除《考核认定申报表》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分三份装订成册),每人两袋,复印件与申报表一袋,原件另装一袋。 2、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3、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规定 各市建设局务必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件1)及按一览表格式形成的Excel电子文档一并报至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其它 1、按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工[2003]11号文件规定,考核认定申报人应按800元/人的标准缴纳考核认定申报费,该费由市建设局统一收取后交至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考核认定测试手册的征订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321号五楼 邮编:050051 联系电话:0311-87908200 传真:0311-87908204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 2、关于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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