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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法〔2004〕1156号
卢湾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请示》(卢规建〔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沪规法〔2000〕156号《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或个人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考虑外墙粉刷及装饰材料的因素,如外墙装饰用挂板、玻璃幕墙等形式的,应当将这些悬挂结构外挑宽度计算在内”;第四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同时符合《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 2003年4月2日,市房地局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发布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并 停止执行沪房地籍〔1996〕489号。在新规则第二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第14点规定:“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认为来文中提到的干挂石材,应作为建筑外墙计算,其外挑宽度的建筑面积应计入房屋总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