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公示 2008-07-16 10:33:24

 

 

甘  肃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甘建建[2006]218号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
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厅研究决定从2006年6月开始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进行资质复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03年前取得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2004年取得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均属复查范围。
      二、复查内容
      1、核查项目经理是否在岗、是否按规定参加了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培训。

2、复查本人近两年以来所主持或参与完成以及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

3、核查项目经理在主持或参与完成以及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中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是否有不执行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的行为;是否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复查程序、步骤及时间安排

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自查阶段(7月10日以前完成)。
由项目经理本人按其所在企业和主持完成工程情况填写《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以下简称《复查表》(见附表1)。《复查表》开工、竣工的时间及其所担任的职务栏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要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或任命文件。已竣工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要附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附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建工程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附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及组织验收结论。并将《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职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连同《复查表》及相关材料交所在施工企业。
     2、施工企业核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
    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对项目经理填写的《复查表》的内容及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鉴定”栏目情况,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后,由施工企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并提出核查结论。由施工企业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基本情况统计表》报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总公司)管理部门。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3、各市、州、各部门复查阶段。(8月20日前完成)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厅(局、总公司)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报送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复查。重点是复查项目经理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是否属实,是否发生过不执行强制性标准行为,有无违法分包、挂靠现象,是否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奖惩等情况。复查结束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复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填写《各地区、各部门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并将总结,汇总表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4、建设厅抽查阶段(9月底前完成)。
      省建设厅组织项目经理复查组对市、州、厅(局总公司)及企业复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方法同市、州复查阶段。

四、复查结论。
      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不在岗。
    凡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以及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行为的,均为复查不合格。对于资质复查不合格的项目经理资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近两年来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除不合格和不在岗外,均为合格。

五、要求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省级有关厅局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安排落实好本地区、本部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工作。

附件:< src="/UpLoadFolder/xls.gif" border=0>复查附件1.xls

      < src="/UpLoadFolder/xls.gif" border=0>复查附件1.1.xls

      < src="/UpLoadFolder/xls.gif" border=0>复查附件表2.xls

      < src="/UpLoadFolder/xls.gif" border=0>复查附件表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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